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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林媛媛 通讯员 赵妙选
1月5日下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底,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内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前升村周围的麦子地里猎捕雉鸡49只,后卖给被告人万某某获利四千余元。
被告人牛某某自2019年11月至2019年底,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狩猎区内,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平安街道小王村周围的麦子地里猎捕雉鸡32只,后卖给被告人万某某获利1820元。
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至2019年底,在没有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内,利用夹子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在济南市长清区归德街道东赵庄附近的麦子地里猎捕华南兔32只、雉鸡9只,后卖给万某某4只华南兔,卖给赵某岭4只华南兔、5只雉鸡,其余自己食用。
被告人万某某自2018年至2019年底,在明知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非法狩猎来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收购,共计收购雉鸡80余只、华南兔4只,后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卖给他人。
经鉴定,雉鸡、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贾某某、牛某某、赵某某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提示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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